清 代每年秋季由朝廷派员会审外省死刑案件,各省按察使和布政使参加,按察使称主稿官,主办拟定判决文书事宜。
《清文献通考·职官九》:“按察使掌一省刑名按劾之事,以振风纪而澄吏治。三年大比为监试官,大计为考察官,秋审为主稿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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