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瞻对(瞻對)的解释

  1. 朝见奏对。

    《宋史·魏野传》:“ 野 上言曰:‘……但以尝婴心疾,尤疎礼节,麋鹿之性,顿缨则狂,岂可瞻对殿墀,仰奉清燕。’”

  2. 旧土司名。有上、中、下之分,称 三瞻 。

    上瞻对茹 长官司, 下瞻对 安抚司,均 清 雍正 六年(1728年)置; 中瞻对 长官司, 乾隆 十年(1745年)置。在今 四川 新龙 一带,地处 雅砻江 上游。 宣统 三年(1911年)置 瞻对 设治委员,辛亥革命后改为 怀柔县 ,不久改 瞻化县 ,1952年又改 新龙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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