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代“历数”有所谓“百刻”法,众说不同。其一说是:把一日(十二时)定为一百刻(每刻六十分,百刻是六千分),这样,每个时辰为五百分,即八刻零二十分。这二十分平均分为两个微刻,前一个称“初初”,后一个称“正初”。参阅 明 王逵 《蠡海集·历数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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