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 代后期,各省总督、巡抚可以就地筹款,应付特殊用途,通常设置支应局,为非正式的财政机构。
《二十年目睹之怪现状》第十四回:“譬如他要领煤,这里 南京 是没有煤卖的,照例是到支应局去领价,到 上海 去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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