谓第二次得其人。
《尚书大传》卷二:“古者诸侯之於天子也,三年一贡士……一适谓之攸好德,再适谓之贤贤。”《汉书·武帝纪》:“再适谓之贤贤。” 颜师古 注引 服虔 曰:“适,得其人。”
妇女再嫁。
清 纪昀 《阅微草堂笔记·滦阳消夏录四》:“﹝ 廖姥 ﹞年未三十而寡,誓不再适。” 清 采蘅子 《虫鸣漫录》卷二:“ 钱牧斋 宗伯有甥女,夫死再适, 钱 往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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