谓依法将可免关押的罪犯,交付亲属或其他适当的人,责令随传随到。
宋 俞文豹 《吹剑四录》:“太守 吴鹤林 泳 申朝廷,行下 浙东 提刑司,追逮二十七人,分禁 会稽 、 山阴 两县,十数年皆死於狱瘟,独 德用 之妻 郭氏 无恙,责付官医。”《明律·断狱下·妇人犯罪》:“凡妇人犯罪,除犯姦及死罪收禁外,其餘杂犯责付本夫收管。如无夫者,责付有服亲属邻里保管。”《解放日报》1982.3.7:“根据国民党《刑事诉讼法》关于被告侦询完毕、可交辩护律师‘责付’出狱的规定,要求立即将被告‘责付’本人。”
责成交付。
《元典章·户部四·嫁娶》:“本路拟於 史甫 处追徵原欠财钱,责付 刘瑞哥 父收管。” 明 李开先 《四世恩荣录序》:“其制轴择日通类,御前颁给。其不在京者,本部领出,收候各官亲识及公差人员责付代领交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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