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代州官用于封缄信函、畜产烙印等专项事务的戳记。因非正式官印,故称。
《唐律疏议·贼盗·盗官文书印》:“诸盗官文书印者,徒二年。餘印,杖一百。” 长孙无忌 疏议:“餘印谓给诸州封函及畜产之印,在令式,印应官给,但非官文书之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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