亦作“资叙”。谓按规定的等级次第授予官职。
唐 陆贽 《贞元改元大赦制》:“宜令清资常参官每年於吏部选人中,各举所知一人堪任县令、録事参军者,所司依资叙注拟。” 明 归有光 《送夹江张先生序》:“承平既久,士无贤不肖,率以资敍。”《续资治通鉴·宋仁宗宝元元年》:“参知政事 韩亿 ,初乞男 综 不以资敍回授兄 纲 ,将朝廷要职从便退换,如己家之物,紊乱纲纪,举朝非笑。”
資敍:见“ 资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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