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 代朝廷规定的纳官钱数。貲,通“ 资 ”。
清 顾炎武 《菰中随笔·汉选士之法》:“ 孝景 詔曰:今貲算十,乃得廉士,无貲,不得官,今限貲算四,得官。” 章炳麟 《代议然否论》:“夫以纳税为选权者,犹 汉 时以貲算为郎。”参见“ 貲郎 ”。
计算。
《晋书·范宁传》:“一宴之饌,费过十金,丽服之美,不可貲算。” 明 刘元卿 《贤奕编·方正》:“凡乘舆供御,及宦寺宫妾,亲军赂遗,莫可貲算。” 清 全祖望 《明兵部尚书兼掌都察院事锺祥李公事状》:“公下令按产均徭,貲算不与,匿田不自占及揽他人田为己产者,论如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