批阅奏本的几桌。
《三国志·吴志·周瑜传》“此天以君授孤也” 裴松之 注引《江表传》:“ 权 拔刀斫前奏案曰:‘诸将吏敢復有言当迎 操 者,与此案同。’”
奏请查办。
《后汉书·何敞传》:“惟明公运独见之明,昭然勿疑, 敞 不胜所见,请独奏案。”《后汉书·羊陟传》:“奏案贪浊,所在肃然。”
清 制,凡经奏准之案件叫奏案。
《清会典·刑部》:“以事之轻重,分为三等,奏案为大籤,窃盗为小籤,其餘为中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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