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 代对受田课丁征派的三种赋役的并称。导源于 北魏 到 隋 代的租、调、力役制度。凡丁男授田一顷,岁输粟二斛、稻三斛,谓之租;岁输绢二匹,綾、絁二丈,布加五之一,绵三两,麻三斤,非蚕乡则输银十四两,谓之调;役人力,岁二十日,闰加二日,不役者日纳绢三尺,谓之庸,有事而加役二十五日者免调,三十日租调皆免。 唐 开元 末年均田制破坏,这种承袭 北魏 的赋役制度渐不适用; 安 史 之乱后,为两税法所代替。《新唐书·高祖纪》:“二月乙酉,初定租庸调法。”《资治通鉴·梁简文帝大宝元年》:“ 泰 始籍民之才力者为府兵,身租庸调一切蠲之。”《明史·食货志二》:“赋役之法, 唐 租庸调犹为近古。”
上一篇:租庸调(租庸調)怎么读
下一篇:租庸调(租庸調)的意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