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代契约分左右两片,双方各执其一,作为凭据,左券由债权人收执,右券由债务人收执。但亦有相反之说。“操左券”比喻事成有把握。
清 王韬 《英俄经营亚洲》:“其( 俄 )欲与 欧洲 呼息相通,则必先建筑火轮、铁路使之四通八达;四通无所阻滞,始可以操左券。” 王闿运 《陆建瀛传》:“ 河 决则必发帑银,不塞不已,可操左券取也。”亦省作“ 操券 ”。 清 李调元 《制义科琐记·元可操券》:“ 明 朝制艺,确有分两,作文和閲者皆可操券而取。” 清 薛福成 《筹洋刍议·利权四》:“洋商运货入 中国 ,可豫定成本若干,赢餘若干,操券而来,必如愿而返。” 勇立 《论排外不宜有形迹》:“由前之説,则其国之兴,可操券而必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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