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规定的数量。《仪礼·聘礼》:“燕与羞,俶献无常数。”《汉书·王莽传中》:“公卿入宫,吏有常数。” 宋 司马光 《论财利疏》:“至於颁赐外廷之臣,亦皆踰溢常数,不循旧规。”《明史·李新传》:“ 新 首建言,公、侯家人及仪从户各有常数,餘者宜归有司。” 范文澜 蔡美彪 等《中国通史》第四编第一章第一节:“ 宋朝 又以各种名目,巧取豪夺。 后蜀 原有的赋税剥削之外,又以‘日进’‘上供’为名,勒索倍于‘常数’(规定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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