亦作“ 抄札 ”。查抄没收。
《元典章·刑部五·烧埋》:“原抄扎人口内有苦主之家……烧埋银五十两就便给付苦主收管外,无苦主之人不须徵埋,所据原抄札到官各家财产等物,尽行分付原主收係宁家。”《水浒传》第五八回:“把 慕容 知府一家老幼尽皆斩首,抄扎家私,分俵众军。”《警世通言·乔彦杰一妾破家》:“兇身俱已身死,将家私抄扎入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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