元 代对汉民户所征收的赋税项目之一。
《元典章·圣政二·均赋役》:“爰自包银之法行,积弊到今,民力愈困。”《元史·食货志一》:“科差之名有二:曰丝科,曰包银……包银之法 宪宗 乙卯年始定之。初汉民科纳包银六两。”《续资治通鉴·元泰定帝泰定二年》:“除 江 淮 创科包银。”
旧时戏班班主或戏院经理人根据合同按期付给演员或戏班的定额酬金。
洪深 《歌女红牡丹·电影故事》:“馈以包银所得,作狱中用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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