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依法当选为国家权力机关代表或被选担任一定职务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1982年)第二章第三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 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
各种组织的成员当选为本组织的代表或领导人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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