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项。
《隋书·经籍志一》:“远览 马 史、 班 书,近观 王 阮 志,録,挹其风流体制,削其浮杂鄙俚……凡五十五篇,各列本条之下,以备经籍志。”参见“ 本项 ”。
谓判罪所依据的法律条款。
《唐律·名例·本条别有制》:“诸本条别有制,与例不同者,依本条。”《唐律·官户部曲》:“官私奴婢有犯,本条无正文者,各准良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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