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代薄刑之一。鞭打背部。
唐 韩愈 《符读书城南》诗:“一为马前卒,鞭背生虫蛆。一为公与相,潭潭府中居。”《新唐书·刑法志》:“ 太宗 尝览《明堂针灸图》,见人之五藏皆近背,针灸失所,则其害致死,叹曰:‘夫箠者,五刑之轻;死者,人之所重。安得犯至轻之刑而或致死?’遂詔罪人无得鞭背。”《续资治通鉴·元世祖至元二十八年》:“申禁鞭背国法,不用徒、流、黥、绞之刑,惟杖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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