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代刑罚名。在犯人面部刺字,发配边远地区。
《宋史·刑法志三》:“刺配之法二百餘条,其间情理轻者,亦可復古徒流移乡之法,俟其再犯,然后决刺充军。”《元典章·刑部七·诸奸》:“ 山南 江北道 廉访分司官先将 郑青 面刺‘犯姦二度’四字,将本人转发 金场 运司收管,配役本省,不见犯姦刺配通例。”《水浒传》第七回:“﹝ 林冲 ﹞怎敢恶了 高太尉 ?轻则刺配了他,重则害了他性命。” 吴晗 《灯下集·刺配》:“受到刺配刑罚的人,到配所后还得服劳役。”
上一篇:刺配的解释
下一篇:刺股悬梁的拼音是什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