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官之士;公家之士。
《仪礼·乡射礼》:“记大夫与,则公士为賔。” 郑玄 注:“公士,在官之士。”《礼记·玉藻》:“公士摈,则曰寡大夫,寡君之老。大夫有所往,必与公士为宾也。” 孔颖达 疏:“公士摈者,谓正聘之时则用公家之士为摈。”
公正之士。
《荀子·不苟》:“有通士者,有公士者……不下比以闇上,不上同以疾下,分争於中,不以私害之,若是则可谓公士也。” 杨倞 注:“谓於事之中有分争者,不以私害之,则可谓公正之士也。”
武功爵名。
战国 时 秦 商鞅 变法,制订二十等爵,用以奖励军功,“公士”是其中最低者,仅高于士卒。 汉 同 秦 制。后代亦或沿用。《商君书·境内》:“故爵公士也,就为上造也。”《汉书·百官公卿表上》:“爵:一级曰公士。” 颜师古 注:“言有爵命,异於士卒,故称公士也。”《北史·魏纪三》:“秋七月癸丑,以皇太子立,詔赐人为父后者爵一级,为公士;曾为吏属者爵二级,为上造。”《续资治通鉴·宋太宗端拱元年》:“丙申,赐诸道高年百二十七人爵为公士。”
复姓。
汉 有 公士不害 。见《通志·氏族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