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官府颁行的历法。《后汉书·律历志中》:“待詔 杨岑 见时月食多先历,即缩用筭上为日,(因)上言‘月当十五日食,官历不中。’”《隋书·天文志上》:“ 霍融 上言:‘官历率九日增减一刻,不与天相应。或时差至二刻半,不如夏历漏刻,随日南北为长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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