亦作“ 官廕 ”。旧时官吏有功于国或因公死亡,得荫其子孙入官,谓之官荫。有恩荫、难荫、特荫等种类。
《通典·刑制下》:“有官犯罪,无官事发,有荫犯罪,无荫事发,无荫犯罪,有荫事发,并从官荫之法。”《二刻拍案惊奇》卷八:“ 平江府 有一个官人姓 沉 ,承着祖上官荫,应授将仕郎之职,赴京听调。” 清 袁枚 《新齐谐·判官答问》:“若有来歷之人,便不在小劫数中来去,犹之阳间有官荫者,不考童生也。”《清史稿·圣祖纪一》:“﹝ 康熙 十六年夏四月﹞戊辰,予死事 温处道 陈丹赤 等官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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