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倍付给妓女的钱。 唐 卢嗣业 《致孙状元诉醵罚钱》诗:“未识都知面,频输復分钱。” 唐 孙棨 《北里志·郑举举》:“曲内妓之头角者为都知,分管诸妓,俾追召匀齐。举举絳真,皆都知也。曲中常价,一席四鐶,见烛即倍,新郎更倍其数,故云復分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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