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汉 刑律名。亦指按其刑服劳役的妇女。犯者不服刑具,刑期一年。《史记·孝武本纪》:“其赦天下,如乙卯赦令。行所过毋有復作。事在二年前,皆勿听治。”《汉书·宣帝纪》:“怜曾孙之亡辜,使女徒復作 淮阳 赵徵卿 、 渭城 胡组 更乳养,私给衣食,视遇甚有恩。” 颜师古 注引 李奇 曰:“復作者,女徒也。谓轻罪,男子守边一岁,女子輭弱不任守,復令作于官,亦一岁,故谓之復作徒也。”又引 孟康 曰:“復音服,谓弛刑徒也,有赦令詔书去其钳釱赭衣。更犯事,不从徒加,与民为例,故当復为官作,满其本罪年月日,律名为復作也。” 王先谦 补注引 周寿昌 曰:“案此復作女徒或传其家姓,或传其夫姓,故《纪》《传》有异同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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