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 制,兑领南方八省漕米时,给付各仓经纪或仓役的钱。《清会典事例·户部·仓庾》:“ 嘉庆 五年奏准, 通州 石坝,额设经纪一百名,接运八省漕粮,交米一石,例给箇儿钱二十二文。”《清会典事例·户部·仓庾》:“ 嘉庆 二十四年諭, 大通桥 车户承运漕粮,所领脚价,向应扣出津贴各仓箇儿钱,以为桥坝公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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