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代有计口受田制度。一夫所受之田,谓之夫田。
《后汉书·仲长统传》:“限夫田以断并兼,定五刑以救死亡。”
指计口受田制度。
清 曹寅 《东皋草堂记》:“国家奠畿辅之重,鉴前 明 府卫之弊,因 盛京 夫田之制,得寓兵於农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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