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定的数目。
《元史·顺帝纪十》:“命 燕南 、 河南 、 山东 、 陕西 、 河东 等处举人会试者,增其额数。” 明 顾起元 《客座赘语·国子生中式额数》:“疏闻诸生颇入严谴,而额数乃定为三十五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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