簿书的纲要;总目。
《周礼·天官·小宰》“六曰听取予以书契” 汉 郑玄 注:“书契,谓出予受入之凡要。”《汉书·严助传》“愿奉三年计最” 颜师古 注引 晋 晋灼 曰:“最,凡要也。”《新唐书·岑文本传》:“踰年为令,从伐 辽东 ,事一委倚,至粮漕最目、甲兵凡要、料配差序,筹不废手,由是神用顿耗,容止不常。”
泛指事物的总要。
《淮南子·说山训》:“背而不得,不知凡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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