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 代户籍制度的单位。亦指户甲之长。
明 祝允明 《猥谈·无故之死》:“明日内旨取看,火甲觅丐与儿,皆亡矣。”《金瓶梅词话》第二七回:“﹝ 李知县 ﹞併责令地方火甲,跟同 西门庆 家人,即将尸烧化讫来回话。”《明史·循吏传·李骥》:“ 河南 境多盗, 驥 为设火甲,一户被盗,一甲偿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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