亦作“ 宏指 ”。亦作“ 宏恉 ”。主要的意思;重大的意义。
清 俞正燮 《癸巳类稿·郑数学证义》:“故 郑 以贡法下算。而《正义》不究 毛 郑 宏指,以井田助法为之布算,此必不合者,而亦以为数合,则其不知算也审矣。” 王闿运 《<论语训>序》:“ 曾子 全身,而曰啟予手足,岂欲小子目验,乃后不诬?若此之类,其言实愚,训詁乖互,有伤宏旨。” 鲁迅 《书信集·致曹聚仁》:“约二十天以前,曾将关于木刻之一文寄申报《自由谈》,久不见登载……其实此文无关宏恉,但因为总算写了一通,弃之可惜,故以投《涛声》,未知可用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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