后面所作的案语。
清 王鸣盛 《<尚书>后案序》:“予徧观群书,搜罗 郑 注,惜已残闕,聊取 马 、 王 传疏益之,又作案以释义; 马 、 王 传疏与 郑 异者,条晰其非,折中於 郑 氏。名曰‘后案’者,言最后所存之案也。” 郭沫若 《中国古代社会研究》后记:“有些地方我也加了一些后案,作为错误的修正或缺陷的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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