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相具结证明。
隋 黄六鸿 《福惠全书·钱穀部·催徵》:“又每五甲户头五人,共具连名互结。”《清会典事例·吏部·处分例》:“京官印结之外,再取同乡同考监生五人连名互结。”
互相证明出具的文书。
《清会典事例·吏部·投供验到》:“初选官,投互结,并同乡京官印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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