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疏忽而犯的错误。
《管子·山权数》:“ 晋 有臣不忠於其君,虑杀其主,谓之公过。诸公过之家,毋使得事君,此 晋 之过失也。”《宋书·向靖传》:“子 植 嗣,多过失,不受母训,夺爵。” 宋 曾巩 《太子宾客致仕陈公神道碑铭》:“其治於恶人无所贷,至其过失则无所不容。” 碧野 《没有花的春天》第三章:“他继续大声地叫喊着,‘我们的过失我们自己担当。’”
因疏忽大意而犯罪。
《周礼·秋官·司刺》:“壹宥曰不识,再宥曰过失,三宥曰遗忘。” 郑玄 注:“ 郑司农 云:‘过失犹今律过失杀人,不坐死。’……过失,若举刃欲斫伐而軼中人者。”《晋书·刑法志》:“不意误犯,谓之过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