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十斤铜。
《周礼·秋官·大司寇》:“以两剂禁民狱,入钧金,三日乃致于朝,然后听之。” 郑玄 注:“三十斤曰钧。” 孙诒让 正义:“此金与后《职金》之金罚并谓铜。”参见“ 钧金束矢 ”。
上一篇:钧金(鈞金)的解释
下一篇:钧枢(鈞樞)的拼音是什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