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武帝 实行的一项经济措施。在大司农属下置均输令、丞,统一征收、买卖和运输货物。
汉 桓宽 《盐铁论·本议》:“往者郡国诸侯,各以其物贡输,往来烦杂,物多苦恶,或不偿其费;故郡国置输官以相给运,而便远方之贡,故曰均输。”《史记·平準书》:“ 桑弘羊 为大农丞,筦诸会计事,稍稍置均输以通货物矣。” 裴駰 集解引 孟康 曰:“谓诸当所输於官者,皆令输其土地所饶,平其所在时价,官吏於他处卖之,输者既便而官有利。” 郭沫若 《中国史稿》第三编第三章第二节:“均输平准就是调剂运输和平抑物价。”
北 宋 王安石 新法之一。于 神宗熙宁 二年(公元1069年)实行,授权主管六路财赋和茶、盐、矾、酒税的发运使,凡朝廷所需之货物,尽量在廉价处或近地收购,存储备用。
《宋史·王安石传》:“均输法者,以发运之职改为均输,假以钱货,凡上供之物,皆得徙贵就贱,用近易远,预知在京仓库所当办者,得以便宜蓄买。”《宋史·食货志下》:“均输之法,所以通天下之货,制为轻重敛散之术,使输者既便,而有无得以懋迁焉。”
明 末的苛税之一。
《明史·李自成传》:“是时, 秦 地所徵曰新餉,曰均输,曰间架,其目日增,吏因缘为姦,民大困。”
古代仓名。
汉 袁康 《越绝书·外传记吴地传》:“ 吴 两仓, 春申君 所造。西仓名曰 均输 ,东仓周一里八步。”
古代算法。为“九数”之一。包括以田地的多少、人户的上下求赋税;以道路的远近、负载的轻重求脚费;以物价的高低不一求平均数等。
《九章算术·均输》:“均输以御远近劳费。” 刘徽 注:“按:此均输,犹均运也。令户率出车,以行道日数为均,发粟为输。据甲行道八日,因使八户共出一车;乙行道十日,因使十户共出一车;计其在道,则皆户一日出一车,故可为均平之率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