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 代对匠户征收的代役金。
《清会典·户部五·尚书侍郎职掌》“有匠户”原注:“原编丁册,各省皆有匠户轮班供役,嗣改为按户徵银解京代班,曰匠班银。后各省渐次摊入地丁徵收。”《清会典事例·户部·丁银摊征》:“ 康熙 四十一年覆准, 山东 匠班银归入地丁徵收。”
上一篇:匠班银(匠班銀)的解释
下一篇:匠氏的拼音是什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