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 时给事中, 宋 时给事中及中书舍人认为制敕有违失,得驳正而将章奏封还,称“缴还”。
《续资治通鉴·宋仁宗庆历元年》:“ 唐 制,惟给事中得封还詔书;中书舍人缴还词头,盖自 弼 始也。”
交还。
《东周列国志》第八七回:“三日之后,先生遽向 孙宾 索其原书。 宾 出诸袖中,缴还先生。”《二十年目睹之怪现状》第一○八回:“上面便説这边揑报灾情,擅动公款,勒令缴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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