谓玩弄文字,曲解法律条文,以达到徇私舞弊的目的。《朱子语类》卷八三:“圣人作《春秋》,正欲褒善贬恶,示万世不易之法,今乃忽用此説以诛人,未几又用此説以赏人,使天下后世皆求之而莫识其意,是乃后世弄法舞文之吏之所为也,曾谓大中至正之道而如此乎!” 明 刘基 《官箴中》:“刀笔之权,始归吏胥,弄法舞文,聋痴瞽愚。”参见“ 舞文弄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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