亦作“ 论駮 ”。
1.辩论驳正。《三国志·魏志·王肃传》:“其所论駮朝廷典制、郊祀、宗庙、丧纪、轻重,凡百餘篇。” 唐 陆贽 《卢翰刘从一门下中书侍郎平章事制》:“今百度伊始,六府载张,论駮是非,不可以不审;宣扬宪令,不可以不明。”《续资治通鉴·宋高宗绍兴三年》:“国家倣 唐 旧制,分建三省,凡政令之失中,赏刑之非当,其在中书,则舍人得以封还,其在门下,则给事得以论驳。” 梁启超 《生计学学说沿革小史》第九章:“而近世诸国之学者所引申所论驳,亦皆以此为论理之中心。”
评论辩驳的奏章。
《新唐书·齐澣传》:“论驳及誥詔皆援準古谊,朝廷大政必咨之,时号‘解事舍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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