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罪。
《汉书·刑法志》:“当斩右止,及杀人先自告,及吏坐受賕枉法,守县官财物而即盗之,已论命復有笞罪者,皆弃市。” 颜师古 注引 晋灼 曰:“命者,名也,成其罪也。”
算命。
清 俞樾 《茶香室续钞·论命不用生时》:“旧闻 李虚中 论命,不用生时。今观《夷坚志》载, 季勋 论命,亦不用生时,此异事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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