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讯问。
《元史·刑法志一》:“其鬭讼……及科差不公自相告言者,从本管理问。”《水浒传》第二六回:“原来县吏都是与 西门庆 有首尾的,官人自不必説;因此,官吏通同计较道:‘这件事难以理问。’”
官名。
元 行省有理问所,置理问、副理问等官; 明 清 时为布政使司直属官员之一。掌勘核刑名。《元史·百官志七》:“理问所,理问二员,正四品;副理问二员,从五品。”《明史·职官志四》:“承宣布政使司……理问所,理问一人,从六品,副理问一人,从七品。”《清史稿·职官志三》:“承宣布政使司布政使,省各一人……理问所理问,从六品。”《清史稿·职官志三》:“理问掌推勘刑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