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举贤人不以常法。《孟子·离娄下》:“ 汤 执中,立贤无方。” 焦循 正义:“方,常也……惟贤则立,而无常法,乃申上执中之有权。” 明 刘若愚 《酌中志·内臣职掌纪略》:“此必得虚明为国、淡名利忘报復之人,柄政当朝,立贤无方,庶可办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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