亦作“ 廉灋 ”。清廉守法。
《周礼·天官·小宰》:“以听官府之六计,弊羣吏之治……五曰廉灋。” 郑玄 注:“法,守法不失也。” 唐 元稹 《唐故福建等州都团练观察处置使赠左散骑常侍裴公墓志铭》:“在 华 时,会刺史故相 郢 将至,旧法尽取行器於人,公不取给,官司所有粗陈之。其他廉法不挠皆称是。”参见“ 廉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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