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名书写。
《宋史·职官志三》:“是年又詔:‘户部事有可疑难裁决者,许长贰与众郎官聚议,文字皆令连书,有定议,然后付本曹行遣。’”《宋史·兵志三》:“仍令所至州郡并与总管、鈐辖閲验,连书其状。”
犹连写。如:词儿连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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