亦作“ 取与 ”。收受和给予。
《管子·幼官》:“著於取与之分,则得地而不执。”《汉书·司马迁传》:“然僕观其为人自奇士,事亲孝,与士信,临财廉,取予义。”《文选·司马迁<报任少卿书>》作“取与”。 晋 葛洪 《抱朴子·清鉴》:“观取与於宜适,谓虚实於言行,考操业於闺閫,校始终於信効,善否之验不亦易乎!” 宋 苏辙 《民政上》:“臣愚以为严赏罚,勑官吏,明好恶,慎取予,不赦有罪,使佛老之福不得苟且而惑其生。”《明史·朱希周传》:“性恭谨,不妄取予。”
形容操琴时内收和外放的指法。
宋 文天祥 《胡笳曲序》:“庚辰中秋日, 水云 慰予囚所,援琴作《胡笳十八拍》,取予疾徐,指法良可观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