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 代对酤户及酤肆征收的酒税。
唐 元稹 《中书省议赋税及铸钱等状》:“今请天下州府榷酒钱,一切据贯配入两税,仍取两贯以上户均配,两贯以下户不在配限。” 唐 李德裕 《奏银妆具状》:“ 贞元 中, 李錡 任观察使日,职兼盐铁,百姓除实出榷酒钱外,更置官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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