亦作“ 窃鐘掩耳 ”。 《吕氏春秋·自知》:“百姓有得锺者,欲负而走,则钟大,不可负。以椎毁之,钟况然有音。恐人闻之而夺己也,遽揜其耳。”后因以喻自欺欺人。《晋书·宣帝纪》:“亦犹窃鐘掩耳,以众人为不闻;鋭意盗金,谓市中为莫覩。”《通志·总序》:“后世众手修书,道傍筑室;掠人之文,窃钟掩耳。”参见“ 掩耳盗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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