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代下级官吏遇到疑难案件不能决断,请求上级机关审核定案,称为“请讞”。
汉 王充 《论衡·定贤》:“事之难者莫过於狱,狱疑则有请讞。”《隋书·刑法志序》:“每以季秋之后,诸所请讞,帝常幸 宣室 ,斋而决事,明察平恕,号为宽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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