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 元 的一种包税制度。
宋 代对酒、醋、陂塘、墟市、渡口等税收,由官府核计应征数额,招商承包。承包者按定额向官府纳税,超额的归承包人。 元 沿 宋 制,但包税范围更扩大。 宋 王得臣 《麈史》卷上:“二曰酒茶,乃 景德 以前,因扑买县酒,其课利计茶以纳。”《元典章·圣政二·薄税敛》:“诸处酒税等课已有定额,商税三十分取一,毋得多取,若於额上办出增餘,额自作额,增自作增,仍禁诸人扑买。”参阅《宋史·食货志下七》、《元史·食货志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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