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除旧债。责,通“ 债 ”。
《国语·晋语四》:“公属百官,赋职任功,弃责薄歛,施舍分寡。” 韦昭 注:“弃责,除宿责也。”《汉书·高帝纪上》:“岁竟,此两家常折券弃责。” 颜师古 注:“以简牘为契券,既不徵索,故折毁之,弃其所负。”《续资治通鉴·宋神宗熙宁十年》:“所灌县郡,蠲赋弃责,流民所过,毋得征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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